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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住自贡市富顺县**乡**村**组**号。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乘坐的川******号大型普通客车(装载39人)在高速公路上由宜宾向自贡行驶,行驶至G85银昆高速1485公里路段时,被告人贺某某因误认为司机开错方向而抢夺正在行驶的大客车方向盘,造成该车紧急制动停于高速公路。随后被告人贺某某下车又拦截高速公路上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导致发生云******、川******、川******三车相撞、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高速公路交通中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车辆相撞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行驶于高速公路的大客车上与司机抢夺方向盘以及在高速车道上拦截行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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