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址**。因吸食毒品,2018年2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盗窃行为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2018年9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和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武陵区***网吧,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蓝色oppoA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oppoA9手机价值935元;
2、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武陵区***网吧,趁被害人滕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一台黑色VIVOY6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Y66手机价值400元;
因被害人滕某某通过网吧老板找到了贺某某,2020年5月2日贺某某将被盗手机还给了滕某某。
3、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武陵区***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左某某的福特汽车车门未锁,随后以拉后备箱的方式将后备箱内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及芙蓉王(软蓝)香烟四包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为2100元、芙蓉王(软蓝)香烟四包价值为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户籍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左某某、滕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武价认定[2020]58号】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6673631638;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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