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唤涉嫌诈骗罪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贺某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期间,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贺某唤涉嫌诈骗荆某某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9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将被告人贺某唤诈骗荆某某一案与贺某唤涉嫌诈骗葛某某等12人一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其负责的阳泉市*甲法院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电子芯片需要投资2000000元并许以高额利润,采取签订《信息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形式骗取郭某甲投资款1000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贺某唤虚构和广州一所学校合作创办信息化档案室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基地需要3000000元质保金的事实,并且制造了自己投资1000000元的假象,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郭某甲投资款1000000元。2017年10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将为矿区100家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共需要5000000元质保金,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郭某甲投资款300000元。以上,被告人贺某唤唤共计骗取郭某甲投资款2300000元,其中以项目投资利润形式返还郭某甲125000元,装修、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支出20000元,215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2、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其负责的阳泉市*甲法院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电子芯片需要投资2000000元,并许以50%的高额利润,采取签订《信息化项目投资协议》的形式骗取李某甲投资款1000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贺某唤虚构和广州一所学校合作创办信息化档案室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基地需要3000000元质保金的事实,并且制造了自己投资1000000元的假象,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李某甲投资款1000000元。2017年10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将为矿区100家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共需要5000000元质保金,并许以100%的高额利润,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李某甲投资款850000元。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贺某唤多次以上述李某甲所投资项目中需要购买软件、芯片、封皮等为由,采取借据形式骗取李某甲投资款1040000元。以上,被告人贺某唤共计骗取李某甲投资款3890000元,其中以项目投资利润形式返还李某甲580000元,其余3310000元用于偿还其对穆某某等人的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3、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其承揽的阳泉市*乙法院采购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并许以投资款20%的高额利润,同时向张某甲谎称自己做工程已经在阳泉、太原等地购买了多处房产,让张某某相信高额投资利润,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张某甲投资款100000元,全部用于偿还其对李某乙的个人欠款。
4、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为矿区100家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每家单位能赚取300000元的营业额,工程利润在50%左右,并编造开展项目共需要5000000元质保金的理由,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葛某某投资款5000000元。为使葛某某相信项目的真实性,又伪造了矿区档案局印章向葛某某出具了质保金的收据。2018年1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50家单位的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需要采购软件,并许诺四个月96000元的高额利息,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葛某某投资款2400000元。2018年6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为阳泉市矿区*甲村、*乙村、*丙村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葛某某投资款192000元。以上,被告人贺某唤共计骗取葛某某投资款7592000元,其中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8日返还葛某某本息1188400元,其余6403600元用于偿还其对穆某某、李某丙等人的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5、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阳泉市**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做的*甲村档案管理等项目需要购买材料,向郭某某借款并许诺20%的高额利息,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共骗取郭某乙230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自己与袁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的个人欠款。
6、2018年8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软件,并许诺10%至20%的高额利息,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曹某某借款137000元,到案发前仍有97000元无法归还,所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7、2016年6月到2018年5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其负责的阳泉市矿区*甲局、阳泉市*甲局、矿区政府、阳泉市*乙局、阳泉市*甲法院等单位数字化档案项目需要投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及利润,骗取刘某某投资款3993500元,其中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13日以利息形式返还刘某某3159199元,其余834301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8、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虚构其为阳泉市*甲法院、阳泉市**支队、阳泉市*丙局、阳泉市*丁局等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需要投资或项目需要进行软件升级等事实,并承诺高额利息,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原某某投资款5114400元,期间向原某某返还本息共计4870200元,其余2442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9、2018年6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自己承揽的阳泉市**支队档案数字化项目需要投资,并承诺帮张某乙将张某乙和胡某某成立的阳泉**科技孵化园有限责任公司以培训机构的形式运营,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张某乙投资款400000元。2018年7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阳泉市*乙法院采购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高额利息,骗取张某乙借款1200000元。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贺某唤谎称档案数字化项目需要采购软件,骗取张某乙借款96000元。以上被告人贺某唤共计骗取张某乙投资款、借款1696000元,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5日返还张某乙本息共计570000元,其余1126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10、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自己承揽的阳泉市*乙法院档案数字化项目已经投入5000000元,多次以该项目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为由,共计骗取史某某借款600000元,2018年8月13日以利息形式向史某某返还43000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贺某唤谎称与阳泉市**体检中心合作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采取签订《信息化投资协议项目》形式骗取史某某投资款1345000元。以上,被告人贺某唤骗取史某某借款、投资共计1902000元,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11、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自己承揽了阳泉市*乙法院档案数字化项目需要4000000元投资,并虚构了20%的项目利润,骗取仇某某投资款1728200元,其中以利息形式向仇某某返还509000元,其余12192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12、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贺某唤谎称将为矿区100家单位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共需要5000000元质保金,并承诺到期后可返还本金并支付3%的利息,骗取王某某投资款5641988.13元,期间共返还王某某本息共计1522000元,其余4119988.13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13、2018年5月,被告人贺某唤为偿还个人欠款,谎称其承揽过阳泉市*乙局档案数字化项目,并编造高额的利润,采取个人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荆某某投资款40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22161289.1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苗 苗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光盘伍张。
3.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联想电脑主机2台,威盛电脑主机1台,HKC显示器3台,联想显示器1台,现代牌打孔机1台,电脑键盘4个,标拓牌打印机1台,黑色苹果X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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