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贺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 日下午,被告人贺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小区的家中,盗走被害人家中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贺某在本市成华区花径路137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纹提取笔录;手印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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