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1.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7********,汉族,小学,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旗**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察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2.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6********,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花园**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察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软件“内蒙星悦麻将”通过联系客服人员购买游戏钻石,开设网络赌场,利用“闲聊”手机通讯软件组建“丑宝二人行”麻将赌博群,招拉社会不特定人员进群,并组织该群人员使用软件“内蒙星悦麻将”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向每桌参赌人员中赢家收取“房费”从中非法渔利,获利后由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二人平分。
经审查并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4月-2019年1月期间,利用“内蒙星悦麻将”和“闲聊”手机APP软件招揽不确定人员参与赌博,收取“台费”598090元(经审查其中贺某某 7540元不属于台费,张某某的1700元不属于台费),经审查被告人贺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李某某购买钻石共花费77680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李某某购买钻石共花费11450元,通过支付宝向“内蒙星悦麻将”软件方支付钻石费用4500元,故其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非法渔利共计49522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贺某某购买钻石说明;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其某某、黄某某、岳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武某某、郭某某;
3.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晋大信鉴【2020】0005号关于对贺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的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鉴定所电子数据光盘8张、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1张、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利用“闲聊”手机软件组建“丑宝二人群”并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使用“内蒙星悦麻将”进行赌博活动,以收取大赢家“房费”红包的方式抽头渔利,二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952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规定之情形,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规定之情形,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单元**楼**户;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呼和浩特市**区**花园**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光盘1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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