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49号
被告人贺某收,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7月2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桥北站通66路公交车后门处,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用手将侯某某放在其左侧裤兜内的一部华为牌NOVA型手机盗走,后欲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延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收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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