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区**路**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抢劫罪、强奸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两人骑摩托车到泰宁县城,后两人沿着泰宁往将乐县方向的国道行驶。当二人途径泰宁县八里桥艄公坑附近时,发现谢某某家的食用菌厂房内无人看管。被告人贺某某便与杨某某商量到厂房内看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偷。后二人在厂房内看到一节电缆线没有通电,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电缆线剪断,后二人又找到了三个蛇皮袋,便用蛇皮袋将剪断的电缆线装好并绑在两人的摩托车上,然后骑摩托车回到将乐县城。
经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电缆线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87.72元人民币。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某某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82.72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光泽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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