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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丰华、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贺丰华,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兴**集团**部**兼任邵阳**有限公司龙川**有限公司等分厂的采购主管,住湖南省长沙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性,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3********,汉族,大学本科,龙川**有限公司采购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住广东省龙川县新城开发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丰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贺丰华利用担任兴**集团**部**兼任邵阳**有限公司、龙川**有限公司等分厂的采购主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为名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3522890元。

一、2016年,贺丰华帮助郑某某(已判刑)的公司成为邵阳**有限公司的供应商。郑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转款至贺丰华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266697元。

二、2015年,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为使其公司在兴**集团顺利开展工作,于是请贺丰华帮忙,贺丰华表示同意。叶某某为感谢贺丰华,先后18次转款至贺丰华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121153元。

三、2013年,东莞市富**有限公司成为兴**集团加工商,贺丰华负责审核该公司业务报价及加工质量。2017年1月,贺丰华以朋友买房需借款为由,找富**公司法人代表易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易某某同意后将款项转至贺丰华持有的匡某某账户。后易某某找贺丰华主张债权,贺丰华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还款。

四、2015年,东莞彰**有限公司成为兴**集团加工商,贺丰华向该公司经营主管刘某某提出需要采购金额3%的回扣,刘某某表示同意。彰**公司遂安排出纳李某某9次转款至贺丰华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269289元。

五、2017年,龙川县隆**有限公司成为龙川**有限公司维修商,贺丰华负责审核报价和质量。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贺丰华以投资项目为由2次找隆**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10000元。

六、2016年,东莞市二**有限公司成为兴**集团玻璃胶供应商,贺丰华负责采购事宜。2017年1月至12月,贺丰华以买房子,有急事用钱等理由找二**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借款2次,总计人民币16000元。后孙某某向公司汇报,公司决定由公司出钱借款给贺丰华,共计人民币681000元。

七、2012年,广州市**有限公司成为兴**集团胶水供应商。为形成竞争优势,该公司找到贺丰华寻求帮忙,贺丰华同意后提出要按每桶6元收受回扣,该公司遂安排甄某某数十次转款给贺丰华,总计人民币254570元。

八、2014年,韩国W**公司成为兴**集团贸易合作商。贺丰华和宋某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以借钱为名找W**公司索要回扣,W**公司向宋某持有的赵某某账户转款数十次,总计折合人民币1510181元,该款被贺丰华和宋某两人平分。

案发后贺丰华退缴赃款人民币18052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营业执照、任职证明、补充说明、劳动合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书、缴款书;2.证人郑某某、叶某某、易某某、李某某、黄某甲、孙某某、黄某乙、甄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丰华、宋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丰华、宋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丰华、宋某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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