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费某杭、吴某某等人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费某杭,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号,现住福鼎市**镇**商住楼**栋**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文新,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路茶厂对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址福鼎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和被告人费某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将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诈骗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25日将费某杭诈骗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因两案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费某杭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事先租用福鼎市**街道**村**路**巷**号**室作为办公场所,随后以月工资2000-2200元不等、满勤奖300元的待遇招聘被告人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及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卢某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专门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从网络上各种渠道购买微信号,将微信号使用人包装成成功人士或理财能手,并编写号码段较好或者连号的手机号码,交由被告人黄文新等人使用。被告人黄文新、许某某等人使用作案微信号去搜索异性微信号,添加成功后,通过不断的微信聊天的方式增强与被害人的感情,待感情到位之后诱导被害人到指定的“ice洲际众投”APP上进行注册,并以有老师提供内幕的名义引诱被害人在虚假的“ice洲际众投”APP上入金投资。被害人在最开始几次的投资时,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等人通过操作“ice洲际众投”APP后台让被害人赚钱,以达到进一步让被害人深信不疑的目的,被告人黄文新、许某某等人会继续对被害人嘘寒问暖哄骗被害人在APP上继续充值投资,待被害人充某某达到最大化后,便以有大盘为由诱导被害人进行全额投入,而后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通过操纵APP的后台,让被害人血本无归,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被告人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为获取工资及抽成,仍旧使用微信聊天积极诱导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帮助骗取被害人钱款。截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成功诈骗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2729元(币种下同),其中,被告人黄文新参与诈骗403215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诈骗10012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1950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文新利用上述诈骗方式成功诱导被害人赵某某在“ice洲际众投”APP上进行投资,共诈骗被害人赵某某402852元。

2、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文新利用上述诈骗方式成功诱导被害人王某某在“ice洲际众投”APP上进行投资,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363元。

3、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上述诈骗方式成功诱导被害人朱某某在“ice洲际众投”APP上进行投资,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10012元。

4、2019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利用上述诈骗方式成功诱导被害人刘某某在“ice洲际众投”APP上进行投资,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9502元。

2019年5月6日,福鼎市公安局对福鼎市**街道**村**路**巷**号**室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黄文新、许某某,查获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费某杭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文新家属帮忙退赃39800元、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帮忙退赃15520元,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帮忙退赃205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费某杭母亲处追缴赃款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退赃款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方式、破案经过、斌资商行付款情况、微信信息截图、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账单、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黄文新、周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费某杭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杭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文新犯罪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分别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有退赃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分别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分别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有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杭、吴某某、黄文新、许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拾卷、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