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94********,汉族,中专文化,本市人,无业,住本市八公山区**村**,被告人费某某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7日本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3日重新收案,2020年3月17日本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4日重新收案,2019年12月29日和2020年3月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21日本院告知了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告人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费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在明知无法帮人办理银杏苑公租房事宜的情况下,虚构自己能搞到公租房号头帮人入住公租房,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诈骗并利用刘某某诈骗其亲属和朋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费某某在本区金岭菜市场公租房领票办公室遇见刘某某,因刘某某没有领取到公租房号头,费某某告诉刘某某自己可以帮刘某某办理入住公租房,但需要支付相应费用,刘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1月4日代理刘某某向费某某交费22000元,于2018年2月12日代理郭某某交费20000元。
2、2018年5月31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胡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0元;
3、2018年5月31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张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4、2018年2月12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张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5、2018年6月13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胡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6、2018年2月12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裴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460元;
7、2018年2月12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刘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8、2018年6月20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聂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聂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0元;
9、2018年6月12日费某某通过石维维介绍以帮助秦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秦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
10、2018年6月4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苏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苏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1、2018年2月12日费某某以通过刘某某介绍帮助刘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2、2018年7月20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王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6460元;
13、2019年2月2日到3月2日期间,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王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6460元;
14、2018年6月4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王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5、2019年3月2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刘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6、2018年6月14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代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代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7、2018年6月16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姜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姜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8、2018年6月1日费某某以通过刘某某介绍帮助胡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5000元;
19、2018年6月16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李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5000元;
20、2018年5月28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梁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5000元;
21、2018年6月20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张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
21、2018年2月12日费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以帮助蔡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2、2018年9月16日费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以帮助谢某某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谢某某骗取人民币15000元;
23、2018年8月14日费某某通过戴某某介绍以帮助黄某某办理山南公租房号头的名义从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
二、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费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山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财务专用章、山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章、交房审核专用章,并通过这些假公章伪造了山南银杏苑拆迁还原房房屋结算单和承诺书。在自己没有任何银杏苑拆迁还原房的情况下,通过预先以装修看房名义向真正户主交纳押金骗取钥匙后,将被害人带入房子查看,或者直接将被害人带入银杏苑小区没有上锁的房间实地查看,通过刘某某、宋某某和安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地产淮南分公司)对外谎称这些房子都是自己所有,以低价出售所谓征迁还原房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30日费某某利用上述方法以每套291629元的价格将银杏苑**号楼**室及**号楼**室的房屋卖给刘某某,骗取刘某某583258元。后**号楼**室真实房主朱某某将刘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屋停水停电,费某某因事情暴露,以34万的价格从朱某某手中将该房屋买来后交付给刘某某,1号楼2005室至今未交付。
2、被害人岳某某与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岳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费某某,费某某带岳某某实地查看了银杏苑**号楼**室并谎称还可以出售银杏苑**号楼**室,2019年7月11日费某某以250000元的价格将银杏苑**号楼**室的房屋卖给岳某某丈夫王某某,实际骗取250000元。2019年7月16日费某某以200000元的价格将银杏苑**号楼**室的房屋卖给岳某某,实际骗取120000元。
3、2019年8月宋某某告诉被害人纪某某,费某某有房屋可以低价出售,纪某某查看银杏苑**栋**单元**室后决定购买,遂在安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费某某签订合同,以21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后2019年8月6日纪某某向费某某支付90000元,8月8日向费某某支付50000元。
4、2019年8月被害人唐某某通过纪某某认识了费某某,费某某谎称有房屋可以低价出售,唐某某查看银杏苑**栋**室后决定购买,遂在安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费某某签订合同,以21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后2019年8月6日唐某某向费某某支付90000元,8月9日向费某某支付50000元。
5、2019年8月被害人武某某及其家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安徽**房产经纪公司(**房产中介淮南公司)所发布的房屋出售信息,遂来到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和宋某某告诉武某某及其家人可以低价购买费某某的征迁还原房,后费某某和武某某亲属武某某签订了合同,约定以260000元的价格出售银杏苑**栋**房屋,费某某实际骗取共计260000元。
6、2019年7月底宋某某告诉被害人赵某某,费某某有房屋可以低价出售,费某某随后带赵某某查看了银杏苑**栋**室,赵某某信以为真,遂在安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费某某签订合同,以21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后2019年7月22日赵某某向费某某支付50000元,7月24日向费某某支付160000元。
7、2019年6月底,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刘某某了解到费某某有低价征迁还原房出售,遂于费某某取得联系,费某某带张某某及其家人查看了银杏苑**号楼**室,张某某信以为真,与费某某签订合同约定以250000元购买该房屋,并向费某某实际支付了250000元。
8、2019年8月被害人郑某某在网络上看到了安徽**房产经纪公司(**房产中介淮南公司)所发布的房屋出售信息,遂来到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和宋某某告诉郑某某可以低价购买费某某的征迁还原房,后费某某郑某某签订了合同,约定以265000元的价格出售银杏苑**栋**房屋,费某某实际骗取共计245000元。
9、2019年7月20日费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以260000元的价格将银杏苑**号楼**室的房屋卖给龙某某,并于当日实际骗取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商品房买卖协议、收条、收据、短信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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