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东阳市佐村镇**水泥店被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需要开具沙石类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某、密某某、钱某某等人收取票面金额9.5%至12%不等的开票费用,后联系金某某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某某票面金额8.5%至10%不等的开票费用。被告人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经查,经被告人费某某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32万余元,税额共计77万余元,已抵扣税额59万余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陈某某、密某某、钱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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