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费某某等2人抢劫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镇**村**号,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楼,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业,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姜某某携带凶器(菜刀1把)到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大乐屯村被害人朱某某家偷鸡时,被被害人朱某某发现。被告人费某某遂持菜刀威胁被害人朱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将公鸡带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某见状,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语言威胁。经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估价:该公鸡价值人民币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鞍山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朱某某家院落照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姜某某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