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县**镇**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代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5时前,被告人费某某伙同李某某(15岁)、黄某某(14岁)、陈某某(在逃)等人,在安**县**镇**道**段**号新星幼儿园斜对面的鑫陇不锈钢门市外,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创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费某某伙同彭某某(在逃)等人,在**县**镇**路现卤现捞门市外,将被害人洪某某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费某某伙同彭某某(在逃)等人,在**县**镇**路金莲副食店外,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2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6.辨认、搜查、手机检查、现场勘验等证据;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和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0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的《赔偿申请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