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费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改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1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动车收据、谅解书;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7.现场监控、读盘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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