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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Z2440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区**镇**街**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同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在庐江县**镇多次实施盗窃,涉案总价值为27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费某某在庐江县**镇**新城**号楼楼下,将张某某的**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

2、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费某某在庐江县**镇***郡对面住宅楼楼下,将何某某的电动车的5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元。

3、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费某某在庐江县**镇**北路**号住宅楼楼下,将高某某的电动车的5块电瓶盗走、将许某某的电动车的3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

4、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费某某在庐江县**镇**小学教师宿舍楼楼下,将马某某的电动车5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

被告人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张某某、高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的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高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扣押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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