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认为停放在牙克石市民生C区4号楼南侧的奔驰GLA200动感型轿车影响其车辆出入。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费某某使用修眉刀将该车辆的前后双侧车门及前后双侧翼子板划坏。2019年12月6日,经牙克石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车辆的维修价格为292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迟媛颖
检察官助理 刘明明
2020年1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1524876****)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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