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号**单元**层**号。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嫌其同监室人员周某某晚间点名时行为不规范遂上前训斥,并在周某某辩解后用脚踹其胸腹部,致周某某受伤送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八级。被告人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立案材料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籍**;3、医院检查材料及鉴定意见;4、监控视频;5、证人证言;6、辨认、指认笔录;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至四年之间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5月13日
附:
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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