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费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费某某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豆办集大桥西侧三堡村南面树林、淮阴区马头镇纬四路电站西侧废水塘边、淮阴区马头镇毛湖村与三树镇白涧河交界处、淮阴区马头镇豆办集大桥南侧路西树林、渔沟境内、五里大堤处等地点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利用牌九多次从事赌博活动,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费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
5、 微信截图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费某某有过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涟水看守所;
2.案卷三本,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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