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4********,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栋**单元**号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7月5日21时许,费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胡某某、潘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7月8日,民警在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将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雅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8833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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