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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妨碍公务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矿务局留守处,现住黄石市经济开发区**还建楼****单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在下陆区**路**隧道立交桥下路段,黄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大广南检查站民警张某某、宋某某、辅警彭某某,沿着马路分道线依次摆放带有直属分局标识的警用锥桶,三人均佩戴警用发光背心,对过往车辆进行治安盘查。10时25分许,被告人费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B*****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距离盘查路段时,执勤民警张某某示意其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因担心车内载有两罐煤气及一桶消毒酒精被处罚,费某某未按照民警指示减速、靠边停车,而是越过双黄线、进入对向逆向车道,欲绕过盘查路段。民警张某某试图用手拦停车辆,被车辆剐蹭摔倒,导致其右前胸及右手中指、无名指挫裂伤;民警宋某某为帮助张某某也剐伤右小腿及右足趾;张某某手中的中兴牌305兆频段警用手台因撞在挡风玻璃处,掉落在地损坏。

当日11时许,被告人费某某主动到**检查站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病例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驾驶车辆强行冲卡逃避检查,导致两名民警剐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高军

检察官助理:张细卫

                  2020731

附件: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黄石市经济开发区**还建楼**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2695****。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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