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费某甲,曾用名费某乙,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嵊泗县******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费某甲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从本县菜园镇东海路鸭头王小吃店出发,沿东海路向青沙社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费某甲驾车先后在东海路海滨中路路口处与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在景海路欧乐购门口停车位处与浙**中型客车发生碰撞,在东海路兴海路路口处与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在青沙社区中大街农商银行门口处与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于其住所被查获。经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费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费某甲向嵊泗县交警大队缴纳了事故护栏赔款,并向无牌电动三轮车车主支付赔偿金,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宏凯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