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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自颍上县**镇**酒店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路段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拦查。经鉴定,费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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