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道**组**号。2011年8月25日、2019年7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费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捷达牌小型汽车沿邵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魏源酒店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2.24mg/100ml,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等;
2.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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