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村**组**号,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天下都市**栋**。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5日,自2020年8月19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自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自2020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费某某因炒期货亏损,在其居住的本市竟陵办事处天下都市港湾1栋2803室内关闭门窗,并用棉被将门缝堵死,再拔掉厨房内的天然气管道,释放天然气欲中毒自杀。10时许,费某某接到其妻子电话后放弃自杀,遂关闭天然气阀门,后费某某在卫生间洗漱时不慎触碰到面盆热水开关,继而发生爆炸,导致屋内凌乱、厨房起火、天花板开裂,掉落的窗户玻璃致使被害人董洪堂鼻根部受伤、被害人邹某某头部受伤,被害人邱某某、方某某(维修费5120元)、熊某某(维修费3914元)、王某某(维修费5500元)等多人停放的车辆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邹某某、邱某某、方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照片、户籍信息、说明、谅解书、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方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在居民住宅楼房间内,故意泄露天然气后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天下都市**栋**室,联系方式151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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