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被告人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赵永庚、被害人毛某某近亲属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费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的皖10/A****号变型拖拉机,沿**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线与**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闯红灯,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毛某某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毛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躯体毁损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皖10/A****号变型拖拉机左侧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后,皖10/A****号向左倾翻,侧压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费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费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接受讯问;其赔偿被害人毛某某近亲属3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称重记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交通肇事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具有赔偿损失、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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