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案发前住长武县丁家镇五里铺“五一招待所”。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婚罪,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案发前住长武县丁家镇五里铺“五一招待所”。因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婚罪,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3月20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对申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婚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3日以申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重婚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4月4日已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月3日、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申某某生育一男婴,与其同居的被告人费某某以无力抚养为由欲将婴儿送养,在取得申某某同意后,通过李某某联系了杨某甲,之后联系了张某甲,张某甲联系了杨某乙、王某某夫妻,经王某某介绍,费某某联系了弓某某,弓某某因发现婴儿身体存在问题不欲抱养。之后,通过费某某多次联系,弓某某要求对婴儿进行体检,在发现婴儿身体基本良好后欲抱养,被告人费某某提出婴儿出生前后的花费,双方商定婴儿价格4万元。随即,被告人费某某、申某某在不知道弓某某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男婴以4万元的价格出卖。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费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与卢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9月,被告人费某某与申某某在长武同居,被告人申某某明知费某某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体检资料、协议书及婚姻登记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某、弓某某、卢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费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申某某以明显高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亲生子女抱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费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怡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押长武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691391691;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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