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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一部业务员,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队。被告人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本科文化,系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一部业务员,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城**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一部业务员,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桥**路**号院**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满某某、程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租赁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楼成立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以打电话、散发传单的形式,以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河豚毒素提取及加工项目需要融资为名,夸大公司和项目规模、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年化收益72%-90%不等的高额固定利息为诱饵,以**南京分公司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合作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费某某在**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51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3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2万元。

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2日、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费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合作协议、收据、入职申请表、审计报告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刘某某、杭某某、史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分别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费某某1529472****,杨某某1358519****,王某某152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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