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左右,罗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费某某协商,共同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为输赢标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罗某某、蒋某某(已判刑)一起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油坊街66号门面内卖“六合彩”,负责卖码、开单、收钱、兑奖。费某某在网络上联系到非法买卖“六合彩”的网站,该网站给费某某按投注金额12%的提成,费某某自己得2%,分给罗某某10%。被告人彭某某根据费某某安排负责在南充与罗某某等人联系,由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等人建立微信群,罗某某将每期码单发到群内,由彭某某从罗某某处收取投注的资金,在开奖后给买码人兑奖、给罗某某返利等。费某某负责将每期的码单上传至赌博网站,获取赌博网站的返利。经对罗某某等人的手机进行勘验,提取该微信群聊天记录统计,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罗某某、费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接受投注金额241011元。案发后,费某某已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处罚。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二十六规定,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寇志农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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