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9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多次向万某某、雷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
1.2019年9月1日,万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其和雷某某驾车至乐山市市中区**路北段**号**茶楼处,费某某将冰毒交给万某某,万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费某某。
2.2019年9月5日,万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其和雷某某驾车至费某某所住乐山市市中区万人小区,费某某将冰毒交给雷某某,万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费某某。
3.2019年9月8日,万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其和雷某某驾车至费某某住处,费某某从窗户扔下毒品,后万某某微信转账支付200元毒资给费某某。
4.2019年9月11日,万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其和雷某某驾车至绿心路,费某某将冰毒给万某某,万某某微信转账支付500元毒资给费某某。
5.2019年9月16日,万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其和雷某某驾车至费某某住处,费某某从窗户扔下毒品,万某某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给费某某。9月17日,民警挡获雷某某,从其车内查获从费某某处过购买的疑似冰毒一袋,经称量净重0.2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费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5袋,电子称一台,手机一部,经称量,5包疑似冰毒净重1.9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物品均已扣押在案。
6.2019年9月7日,王某某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冰毒,后费某某将毒品送至乐山市市中区**酒店**房间,王某某分两次转账共计300元毒资给费某某。
7.2019年8月9日至同年9月16日,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共计15次,交易地点分别在费某某住的乐山市市中区万人小区楼下、旧大桥四中校门旁、青衣坝加油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费某某15次,共计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冰毒数量2.19克,且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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