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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费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桥**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费某某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号,与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父子二人系邻居。2019年4月3日19时许,因费某某在两家房屋之间修建围墙问题与费某甲、费某乙发生纠纷,费某甲、费某乙将费某某做好的围墙破坏后,费某某前去阻止,费某甲、费某乙与费某某三人扭打在一起,后费某某从其家中拿出一桶汽油,将汽油泼洒至费某甲、费某乙身上,随即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及被告人费某某严重烧伤,在场村民泼水救助,后三人被送至黄石市**医院治疗。经鉴定:费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程度属四级伤残;费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全身多处烧伤分别属八级、七级伤残;费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费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在其家中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传讯至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太子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石市**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费某丙、石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意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09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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