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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三日,于同年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贵某某酒后驾驶鄂F*****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米公路出发,行至樊城区人民路翡翠华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77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婷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63****,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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