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系依兰县***镇粮库副主任,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贲某某醉酒超速驾驶黑A6****号牌小型轿车沿依兰县G22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44km+600m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致车辆滑入道路左侧沟内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内乘车被害人王某某(男,41岁)当场死亡,贲某某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贲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系生前因头部与钝性物体发生碰撞致额顶骨粉碎性骨折,重型颅脑损伤,颈3、4椎体骨折,颈髓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贲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平
检察官助理:王梦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三道岗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主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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