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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贯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贯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鲁D****H的红色威志牌汽车,行驶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纬二道与君康路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测,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24.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2、纠正违法行为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鉴定结论。

5、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贯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乃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手机号177022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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