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贯某某酒后驾驶鲁Q8U65R号小车轿车,沿省道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宝山前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Q4589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贯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1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
2. 侦查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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