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2000********,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康定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贡某某在安觉寺护法殿参拜时,看见在护法殿藏床上有一部平板电脑,随即将平板电脑藏匿至卫衣内侧,还将桌上供奉寺庙的600元现金放至卫衣口袋处,之后离开现场。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经康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元整(小写:1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贡某某现被提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