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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53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工程包工头,住江阴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塘**号)。被告人贡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贡某某系个体建筑工程包工头。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贡某某拖欠荀某甲、庄某甲、周某某、庄某乙、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邱某某、耿某某、薛某某、荀某乙、葛某某、韩某某等13名瓦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8320元。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20年4月17日、24日、29日三次在被告人贡某某居住地张贴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文书,责令被告人贡某某于2020年5月6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贡某某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贡某某与上述工人达成了协议,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工人谅解。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贡某某至江阴市公安局华士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资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荀某甲、荀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华士镇政府调查询问通知书、工资确认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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