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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禹会区******号。被告人贡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贡某某与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7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贡某某支付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总计234250.61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贡某某除被法院划拨的4万余元外,剩余款项一直未履行。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日被告人贡某某约有4万余元工资到账,被告人贡某某在收到工资后均在几天内取现,并在此期间将公积金账户一万余万取现,以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2016年12月21日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贡某某名下的龙工装卸机,被告人贡某某未按要求将装卸机交至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该裁定未能执行。

被告人贡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贡某某家人主动了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贡某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贡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25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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