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乡**村**街**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9日被灵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灵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贡某某在网络赌博APP平台“永乐互娱”(后改为嘉乐互娱)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招集参赌人员。参赌人员登陆注册后,向被告人贡某某的微信转账购买游戏币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赢得游戏币后,贡会贤根据参赌人员的要求将相应的游戏币转换为人民币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钱转给参赌人员,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5月份,通过赌博平台开设赌场以来,经被告人贡某某微信的赌资流水达189703.6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等;3.检查笔录;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红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