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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贡某某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李时珍大道走马岭国土资源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民警现场勘查后发现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蕲春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贡某某体内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酒精检测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贡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萍

  助理检察员:余梦亭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蕲春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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