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贡布弄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2000********,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成都市武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成都市武某某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布弄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贡布弄加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贡布弄加伙同扎某某(已判决)、“西瓜”(身份未查实,在逃)、“泽仁”(身份未查实,在逃)在本市武某某丝竹路音乐广场旁河边,持西瓜刀、棍棒对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威胁和殴打,当场劫取被害人袁某某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劫取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黑色Vivo X20手机。“西瓜”随即将两部被抢手机销赃变现,并于当晚分给贡布弄加、扎某某、“泽仁”每人300-400元赃款。经价格认定,被抢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7193元,被抢VIVO X20价值人民币1700元。2018年10月22日,民警将贡布弄加挡获。次日,贡布弄加趁看守民警不备,挣脱警械后从办案单位逃跑。2020年4月18日,贡布弄加在甘孜州新龙县被抓捕归案。案发后,贡布弄加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已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贡布弄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贡布弄加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88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贡布弄加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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