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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90 

  被告人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附**号**室。1990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至5月24日,被告人贠某某在其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附**号**室,多次容留杨某某、刘某某二人共同吸食毒品。

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贠某某在其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附**号**室,容留张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视频截图等物证。

2、​ 案件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

书证。

3、​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8月11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贠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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