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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贝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贝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至6月9日,被告人贝某甲先后4次在自己牌照为湘******的白色福特小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贝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贝某甲向贝某乙提议吸食毒品,并微信转给贝某乙100元,之后由贝某乙从胡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回500元“冰毒”。买回毒品后,被告人贝某甲驾驶自己的小车搭载贝某乙来到其种植的烤烟田附近的路边上,由被告人贝某甲提供吸壶、吸管等吸毒工具,两人一同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2、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贝某甲电话联系贝某乙商议购买毒品吸食,贝某乙表示同意并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贝某甲。随后被告人贝某甲驾驶自己的小车从胡某某手里买回500元“冰毒”,然后和贝某乙一起来到其种植的烤烟田附近的路边上,两人一同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贝某甲驾车前往烤烟田做事,路过贝某乙家门口时将贝某乙叫上车,两人一起来到其种植的烤烟田附近的路边上,被告人贝某甲从车上拿出剩余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和贝某乙一起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4、202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贝某甲出资300元,贝某乙出资200元,由被告人贝某甲驾车从胡某某手中购回500元“冰毒”。买回毒品后,被告人贝某甲驾车接上贝某乙一起来到其种植的烤烟田附近的路边上,两人一同在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贝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戒毒康复协议等书证及物证;2.证人胡某某、贝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贝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贝某甲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及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贝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贝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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