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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贝某某等三人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贝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住广西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甲、叶某甲、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起,被告人贝某甲租用周某某在黄姚镇巩桥街的房子以、二楼,租用一年,租金一万元。贝某甲租了周某某一、二楼的房子后,利用其所租的房子邀请一些卖淫女到房子里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与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嫖资150元,贝某甲抽取50元利润。期间贝某甲认识了被告人卢某某,并请卢某某负责管理卖淫窝点的日常工作,联系一些卖淫女过来从事卖淫,并在卖淫女和嫖客进行交易时进行放哨。卢某某联系过来从事卖淫的,卢某某可以从中抽10元。

2020年5月28日,黄姚派出所对该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从事卖淫嫖娼的段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该卖淫窝点被查处后,某某甲停业了几天。2020年6月初,贝某甲又将该卖淫窝点重新开业,联系一些卖淫女过来从事卖淫活动,并请了被告人叶某甲负责管理卖淫窝点的日常工作,以及卖淫窝点放哨,收取抽成。卖淫女将当晚从事卖淫所得的抽成,通过微信转给叶年初后再转****。卖淫女与嫖客每进行一次性交易收取嫖资150元,叶某甲收取50元。如果是熟客就收取130元,叶某甲收取30元,每当有嫖客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时,叶某甲就将一楼的卷闸门拉下来,然后在楼房外放风。从2020年2月初卖淫窝点开业以来,贝某甲共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抽成获利13000元,叶某甲获利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2、证人周某某、何某甲、彭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廖某某、叶某乙、何某乙、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贝某甲、叶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等;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贝某甲、叶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甲、叶某甲、卢某某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贝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贝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贝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甲、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检察官助理:刘海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居住于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叶某甲居住于广西昭平县**乡**村**组**号,卢某某居住于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电子数据光盘共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涉案款共13000元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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