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贝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3时左右,被告人贝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揭西县坪上镇湖光大道路段时摔倒在地。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对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对贝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书证;3、证人证言: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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