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6〕443号
被告人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6年6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贝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贝某某通过赶集网与一卖手机的男子(身份不明)联系,随后在两英镇陈沙公路旁向该男子购买一部锁屏的苹果6splus手机。被告人贝某某在明知该部手机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4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查,涉案手机为被害人陈某乙于2016年6月11日在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中学广汕公路边被抢。
经鉴定,该苹果6SP手机价值为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2.被告人贝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6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贝某某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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