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貌耐某某(自报),男,36周岁,傈僳族,缅文三档,无业,户籍所在地缅甸摸谷,暂住芒市***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貌耐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芒市***城*栋*单元与*栋*单元之间过道上的车牌号为云N*****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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