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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貌某盗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貌某,又名尼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9/萨戛达(耐)069***,缅文七档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缅甸曼德勒省新阶镇昂**区,捕前住盈江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盈江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盈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8日对其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貌某在盈江县**镇中央皓城***自行车店门口盗窃一辆红色新和特牌二轮电动车(灭失物,无车架号、电机号,未能鉴定)。

2019年08月03日04时许,被告人貌某在盈江县**镇**小区**号院场内盗窃一辆香脂白色新日牌TDR3***型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车架号:148321885728***,电机号:A8W68A6042**),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600元人民币。

2019年08月19日08时许,被告人貌某在盈江县**镇**小区**号院场内盗窃一辆棕色轻捷牌48V型电动车(车牌号:云******,车架号:102520120500***,电机号:MQ20120401S0323*****)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貌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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