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
德宏州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貌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缅甸身份国民身份证号码1/MMN(N)054662,傣族,缅文五档,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镇**村,捕前住盈江县**镇**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貌某和貌某某(在逃)、“老某”(在逃)在盈江县弄**镇弄**街老电影院旁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万立得牌新劲战型二轮电动摩托车(车牌照号:云******,车架号:WH157221606126917,电机号:JY6A16062627582)盗走。2020年1月14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貌某和貌某某(在逃)、“老某”(在逃)在盈江县弄**镇**街一家烧烤摊门口将被害人寸守平停放的一辆白色艾玛牌ACY700型二轮电动摩托车(无牌照,车架号:160221630100003,电机号:JYXG109512019519)盗走。2020年1月14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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