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貌某某,又名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缅甸国籍,克钦族,缅文四档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缅甸掸邦**镇**乡**村,住缅甸勐古县六村。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6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貌某某伙同他人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N*****的轿车途经盈江丙汗查缉点时被抓获,当场从该车后备箱两个编织袋内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801.5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949.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貌某某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12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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