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634号
被告人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国籍不明,自称住缅甸联邦共和国实皆省嘎达县**镇**乡。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街**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街社**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黎伟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将下线工头招来的临时工安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岭山镇一带的工厂务工,从中赚取中介费用及从工人工资中抽佣。被告人貌某某从2017年开始为罗某某介绍缅甸工人,并在罗某某的授意下在工厂做带班,管理涉案三非缅甸工人。罗某某明知貌某某安排缅甸工人偷越国边境前来东莞市打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为貌某某带来的员工安排工作。现查明的事实有: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要求在缅甸国内的被告人貌某某回来中国为她进工厂做带班。貌某某提出要带缅甸人过来东莞工作,罗某某表示同意。貌某某遂带领貌恩某某、赛某甲、貌丹某某偷越国边境来到东莞,然后由罗某某安排进入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的东莞市**公司工作。
2018年6月,在缅甸国内的姜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貌某某要过来中国东莞打工,并说要带一名缅甸人过来。貌某某跟罗某某说起此事,罗某某表示同意。然后貌某某安排姜某某、赛某乙偷越国边境来到中国东莞。后来姜某某、赛某乙在罗某某的安排下进入位于东莞市**镇**公司工作。
2018年7月24日17时3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公司门口将被告人貌某某抓获;2018年7月24日18时3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工业区**公司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材料,手机。身份证等物证,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罗某某与貌某某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书证,玛登汉、赛某乙、庞某某、尤某某、貌恩某某、赛某甲、貌丹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貌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罗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貌某某、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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